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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沧州经济开发区鼓励企业升规纳统、申报专精特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沧州经济开发区鼓励企业升规纳统、申报专精特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的

  

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沧州经济开发区鼓励企业升规纳统、申报专精特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2月10日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4月2日印发的《沧州经济开发区鼓励企业升规纳统、申报专精特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沧开政字〔2022〕6号)同时废止。

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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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经济开发区

鼓励企业升规纳统、申报专精特新促进

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我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依据《沧州市关于深化开发区改革开放的措施》(沧办字〔2020〕7号)《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措施》(沧字202030号《沧州经济开发区加强产业塑造加快动能转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沧开政字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沧州经济开发区鼓励企业升规纳统、申报专精特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企业升规纳统、申报专精特新,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扶持意见。

第三条  设立鼓励企业升规纳统、申报专精特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鼓励升规纳统、申报专精特新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资金管理部门为经济发展局

第四条  开发区重点鼓励以下企业及投资项目

区内升规纳统企业、区内“专精特新”企业、区内“优秀精益管理”企业、区内行业领军企业;区内项目单位积极申报省重点、市重点、省重点前期、市重点前期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沧州经济开发区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符合河北省《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的企业。

第六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鼓励工业企业升规纳统。以统计平台为依据,对新增规模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业,根据其营业收入,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至25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其10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其15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其20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其25万元奖励。

(二)鼓励区内贸易业企业升规纳统。以统计平台为依据,对新增的限额以上贸易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鼓励区内“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入库并审批通过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成功申报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成功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四)鼓励区内“优秀精益管理”企业发展。对认定为沧州市优秀精益管理B类的企业补贴精益管理提升总费用(发票实际金额)的50%,每家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五)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发展。对成功申报省级新增龙头企业、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省级创新领军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增加外向度。2022年度外贸企业进出口额增量部分(以省商务厅反馈的海关数据为依据),按照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区内项目单位积极申报省、市重点项目。以河北省、沧州市重点办印发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为准,对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并已投产达效的项目单位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对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并已投产达效的项目单位给予8万元资金奖励;对纳入省、市重点前期项目管理的项目单位(以取得河北省、沧州市重点办出具的前期函为准)给予3万元的资金奖励。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原则上可同时享受,但对同一奖励内容已享受上级政策扶持的,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侵占或挪用专项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扶持资金,对责任企业三年内不予扶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经济发展局承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其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沧州经济开发区鼓励企业升规纳统、申报专精特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沧开政字〔20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