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2023/00021569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
发布机构:
沧州经济开发区
- 成文日期:
-
名 称:
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做大做强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
沧开政字〔2023〕11号
-
发布日期:
2023-07-04
- 主题词: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做大做强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做大
做强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支持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做大做强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3月14日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4月4日
支持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做大做强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区内企业做大做强,拓展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充分发挥总部经济产业乘数效应、统计贡献效应、消费带动效应,进一步促进区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沧州经济开发区注册登记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贸易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及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通过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做大做强,并达到一定营业规模和增长比例,在区内统计入统,对全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扶持资金奖励。
第三条 区财政列支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扶持奖励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区产业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意见,经产业资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条 扶持奖励设“直接经济贡献奖”和“持续经济贡献奖”。
1.直接经济贡献奖。企业每增加一家分公司(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奖励。
2.持续经济贡献奖。企业年(周期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增速同比增长20%以上,且下属分公司销售额比重占总销售额30%以上的(以统计局平台报送数据为准),在直接经济贡献奖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奖励;企业年(周期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增速同比增长50%以上,且下属分公司销售额比重占总销售额60%以上的(以统计局平台报送数据为准),在直接经济贡献奖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奖励。
3.对全区经济拉动巨大、贡献突出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原则,经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给予扶持资金奖励。
4.对分支机构依法在区内纳税的企业,按照《沧州经济开发区鼓励总部经济企业及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行办法》(沧开政字〔2022〕3号)予以兑现奖励。
第五条 扶持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
1.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计入统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区产业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
2.区产业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和企业入统数据进行初审;
3.区产业资金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
4.区财政局按照党工委会议研究意见兑现奖励。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奖励
1.企业营业额(工业产值)当年负增长超10%的;
2.企业因市场等因素上年度营业额(工业产值)大幅下滑后当年实现增长且未能达到前一年度营业水平的;
3.因违反环保、安全生产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企业须书面承诺注册地址3年内不迁出沧州经济开发区,不改变在沧州经济开发区的入统、纳税义务。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兑现,本奖励办法如与其他奖励性文件有重复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的,须全额退还奖励所得;拒不退还的,相关业务办理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视情况通过开云手机在线登录入口(中国)有限公司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沧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