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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沧州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制造业项目开工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沧州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制造业项目

开工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沧州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制造业项目开工建设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12月19日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1月19日        

      


沧州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制造业项目

开工建设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重点制造业项目的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达效鼓励积极扩大产能,按照省、市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及条件

在我区购置土地并投资建设的高质量制造业类项目,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方向;

(二)亩均投资达到300万元及以上、亩均纳税达到20万元及以上;

(三)具有成熟的制造产品;

(四)项目建设内容与生产需求相适应。

园区类、现代服务业类、研发孵化类项目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本办法奖励范围以外的重点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照行政审批局批准的规划许可批复文件面积数据为准)每平方米70元标准进行奖励其他工业项目按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照行政审  批局批准的规划许可批复文件面积数据为准)每平方米140元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条  拨付程序

(一)项目单位在行政审批局办结开工建设等相关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向投资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

(二)投资促进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初审通过提交区招商引资项目审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研究通过后提交党工委会或主任办公会议定。

(三)根据党工委会议纪要或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投资促进局填制资金申请审批表,按照财政资金审批

流程,经相关领导签字后,向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计划,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沧州经济开发区高质量产业项目开工建设奖励办法》(沧开政字〔202213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党工委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的项目以及在入区协议中已约定开工建设奖励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本办法由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