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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关于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6   来源:区社会事务局

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化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2〕97号)精神,加强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要行洪排沥河道和跨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意见报告的通知》有关规定,保障河道及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结合开发区实际,对全区的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划界范围

(一)河道:行洪河道和排沥河渠

1.行洪河道:捷地减河。

管理范围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级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中规定执行,左右堤外堤以外各10米划定边界。

2.排沥河渠:城关排水渠、小园排干渠、曹庄子干渠、干河。

排沥河渠:按河口以外3米划定边界。两条边界之间区域为管理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详见附件1

(二)水利工程(堤防)

堤防:捷地减河左右堤。

按已竖桩标界的河道管理范围掌握堤防管理范围,内外堤脚以外各自10米划定边界,两边界之间区域全部为堤防管理范围。

安全保护范围:两堤堤外管理范围边界以外100米。

堤防管理范围详见附件2

、生产建设要求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槽、管道、缆线、塔架、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爆破、钻探,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上述生产建设活动需经有管辖权的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三、禁止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河长按照职责,依法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监督管理;社会事务局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水利工程(堤防)管理范围监督管理。

(二)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市、区两级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2.堤防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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