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具有我市户籍,因病就医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支出过大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按照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2、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需要什么条件?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患者本人具有我市户籍;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因病就医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50%,且在扣除患者因病就医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之后,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
3、什么情况下不予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一)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
(二)申请人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如何定义的?
本办法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和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5.哪些人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有登报寻人启事,并能够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四)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五)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6.家庭收入包含哪些方面?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家庭收入的核算参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社会救助款物、奖学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7、认定程序
申请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由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患者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患者本人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及病历卡、结算票据、医疗费用发票等复印件及原件,并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
时间方面,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无特殊情况其身份自认定之日起当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