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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24   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我局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总表和分表,以及配套的权责清单事项流程图。

权责清单总表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权责清单分表内容包括权力类型、权力事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依据等。

第三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坚持合法合理、权责一致、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法规科负责权责清单事项内容调整申报工作;督导科负责权责清单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下放或者变更行政职权事项的,法规科应当提出调整申请,经局务会讨论研究决定后进行相应调整,并在开发区网站进行同步更新。

第九条  我局权责清单调整后,涉及调理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服务事项办理指南的,法规科做出相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并公布。

第十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各责任科室、局属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法规科和督导科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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