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件
沧开综执〔2022〕6 号
沧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
沧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25日
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以下统称法规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规科负责对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第七条 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根据前款规定,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形成目录后报法规科备案。
第八条 局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承办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相关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材料;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法规科收到承办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承办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是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当要求承办部门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承办部门。
第十一条 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六)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七)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