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件
沧开综执〔2022〕5号
沧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各科室:
现将《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印发给你们。
沧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21日
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2022 版)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局办理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办法》、《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三、承办机构
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法制机构审核(需法制审核的案件)→集体研究决定(需
像模像样讨论的案件)→处罚事前告知(符合听证程序的,
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起九十日内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
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
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
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业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运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
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317-3096170
信函投诉:经济开发区解放东路11号中关村医学工程转化中心综合执法局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 月 1 日-5 月 31 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 月 1 日-8 月 31 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