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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

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区主体功能区划。

2.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区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落实全区减排目标。组织拟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区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区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4.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5.负责全区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质量状况环境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6.负责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的污染防治。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8.承办管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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